(1992年4月14日全國總工會第121次書記處會議通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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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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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為完善基層工會民主選舉制度,加強基層工會組織建設,根據(jù)《中國工會章程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特制定本暫行條例。 |
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工會基層組織,是指工廠、商店、農場、機關、學校和其他基層單位工會委員會。 |
第三條基層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。工會委員會的主席、副主席,可以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,也可以由基層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。 |
第四條中國工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。 |
第五條選舉應尊重和保障會員的民主權利,充分發(fā)揚民主,體現(xiàn)選舉人的意志。 |
第六條基層工會委員會選舉的籌備工作由上屆工會委員會負責。 |
第二章 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名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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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基層工會委員委員會名額,按會員人數(shù)確定: 25人以下者,設主席或組織員1人; 200人以下者,設委員3至7人; 201人至1000人者,設委員7至15人; 1001人至5000人者,設委員15至21人; 5001人至10000人者,設委員21至29人; 10000人以上者,委員最多不超過37人。 |
第八條大型企事業(yè)單位基層工會委員會,經(jīng)上級工會批準,可以設常務委員會,常務委員會由 9至11人組成。 |
第三章 候選人的提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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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基層工會委員會的委員、常務委員會委員和主席、副主席候選人,均應按照干部“四化”的標準,在能堅持黨的“一個中心,兩個基本點”的基本路線,熱心工會工作,受到群眾信賴的人員中選定。 |
第十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產生,均以工會小組或車間 (科室)工會為單位提名,由上屆委員會根據(jù)多數(shù)工會小組或車間(科室)工會的意見,提出建議名單,報經(jīng)同級黨委和上級工會審查同意后,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。 基層工會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委員、主席、副主席候選人,可以由上屆委員會根據(jù)所轄多數(shù)工會小組或車間(科室)工會的意見提出建議名單,報經(jīng)同級黨委和上級工會審查同意后提出;也可以由同級黨委與上級工會協(xié)商提出建議名單,經(jīng)工會小組或車間(科室)工會醞釀討論后,由上屆委員會根據(jù)多數(shù)工會小組或車間(科室)工會的意見提出。 |
第十一條基層工會委員會的主席、副主席,在任職屆期內應按規(guī)定完成崗位任職資格培訓任務。凡無正當理由未按規(guī)定完成崗位任職資格培訓任務的,一般不再提名為下屆主席、副主席候選人。 |
第四章 選舉的實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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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條參加選舉的人數(shù)為應到會人數(shù)的三分之二以上時,方可進行選舉。選舉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(shù)多于應選人數(shù)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,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,然后進行正式選舉。委員會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差額率分別為 5%和10%。 |
第十三條召開會員大會進行選舉時,由上屆委員會主持;不設委員會的基層工會進行選舉時,由上屆工會主席或組織員主持。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時,由大會主席團主持。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上屆工會委員會集中各代表團(組)的意見,提出建議名單,提交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。 召開基層工會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、主席、副主席時,由上屆委員會或大會主席團推薦一名新當選的工會委員會委員主持。 |
第十四條選舉前,選舉單位工會組織或大會主席團應將候選人的名單、簡歷及有關情況向選舉人介紹。 |
第十五條選舉設監(jiān)票人,負責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(jiān)督。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監(jiān)票人由全體會員或各代表團(組)從不是候選人的會員或會員代表中推選,經(jīng)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 委員會選舉的監(jiān)票人,從非常務委員、主席、副主席候選人的委員中推選,經(jīng)全體委員會議表決通過。 |
第十六條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。選票上候選人的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排列。 |
第十七條選舉人可以投贊成票或者不贊成票,也可以投棄權票。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。 |
第十八條會員或會員代表在選舉期間,如不能離開生產、工作崗位,可以在選舉單位設立的流動票箱投票。 |
第十九條選舉收回的選票,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(shù),選舉有效;多于投票人數(shù),選舉無效,應重新選舉。 每一選票所選人數(shù)等于或少于規(guī)定應選人數(shù)的為有效票,多于規(guī)定應選人數(shù)的為廢票。 |
第二十條候選人獲得應參加選舉人的過半數(shù)選票時,始得當選。 獲得過半數(shù)選票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名額時,以得票多的當選。如遇票數(shù)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,應就票數(shù)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,得票多的當選。 當選人少于應選名額時,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。如果接近應選名額,也可以由大會征得多數(shù)會員或會員代表的同意減少名額。 |
第二十一條大會執(zhí)行主席根據(jù)本條例規(guī)定,宣布選舉結果及選舉是否有效。 |
第二十二條選出的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、常務委員會委員、主席、副主席,按照《中國工會章程》的規(guī)定和干部管理權限,報有關黨委和上級工會審批。 |
第五章 調動、罷免和補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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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條基層工會委員會主席、副主席,在任期內應保持相對穩(wěn)定,如因工作確需調動時,應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。 |
第二十四條經(jīng)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測評和上級工會與干部主管部門考察,需撤換或罷免工會領導人時,須按全國總工會《關于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的若干暫行規(guī)定》執(zhí)行。 |
第二十五條基層工會主席因工作調動或其它原因空缺時,應及時按照民主程序進行補選。補選前征得同級黨委和上級工會的同意,可暫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員代理主席職務,代理時間不得超過半年。 |
第六章 經(jīng)費審查委員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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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條經(jīng)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名額一般為 3至7人。經(jīng)費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,必要時也可設副主任委員1人。 |
第二十七條經(jīng)費審查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。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由經(jīng)費審查委員會推選產生。 |
第二十八條經(jīng)費審查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的選舉結果,與基層工會委員會選舉結果同時報上級工會審批 。 |
第七章 附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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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發(fā)布之日起實行,過去有關規(guī)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,以本條例為準?! ?/DIV> |
第三十條本條例原則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(yè)、私營企業(yè)工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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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條本條例由全國總工會組織部負責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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